司机不在驾驶室,保险公司拒赔车上人员责任险,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
XX年X月X日,原告就自己所有的牌号为XX徐工起重车以XX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承保险种为特种车车辆损失险(A)、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B)、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D3)、不计免赔特约险(M)等;保险单明确车辆行驶证车主为原告。同时投保了交强险。XX年X月X日上午X时X分许,在上海市XX区XX路、XX路口上海XX地铁工地施工现场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经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调查,涉案投保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车辆驾驶员XXX从车上坠落到地坑中,XXX已死亡,致车辆损坏、挖机损坏。原告向XXX家属先行支付了被告应当支付的保险金100,000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关系属实,但由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未在驾驶室内,而是在操作室内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此拒绝赔付。2、被保险人认为,车辆在作业的时候,处于启动状态,当时只有受害人一人在车上,受害人首要的身份是驾驶员,所以原告认为应当适用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
法院观点:
事故发生的时候,驾驶员是在操作室内,涉案保险合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关于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涉案投保车辆是在驾驶员XXX驾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驾驶员XXX坠落到地坑中死亡,事故发生于驾驶员XXX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符合系争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关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XX保险公司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赔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
律师评析:
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保险公司不得扩大约定范围,以此来拒赔。本案中,双方保险合同里没有明确载明驾驶员必须在驾驶室内,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并未在驾驶室内,不适用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由进行拒赔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经常扩大保险合同一些条款的解释来作为拒赔的理由,此种情形拒赔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判决也是以保险合同载明的字面意思为限,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为准,对保险公司扩大解释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