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二次碰撞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5年7月2日,原告王XX就其所有的沪ARXXXX车辆向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2015年8月4日上午,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XX路口发生与案外人杨某某驾驶的沪KHXXXX货车二次相撞的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保险车辆车头及车身左侧受损,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对保险车辆定损为9,100元和2,4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将保险车辆修理完毕,并支付维修费11,50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因沪KHXXXX货车车主一直无法联系,理赔中心无法落实理赔费用,原告无奈诉诸法院。
法院观点:被告向原告签发保单后,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被告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进行理赔。原告主张发生了二次碰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且被告亦已定损,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项下向原告赔偿相应修理费损失。
判决结果:判令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赔偿款11,300元。
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先后发生两起碰撞,车损非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在第一次碰撞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车损扩大,被告对扩大部分不予理赔。2、被保险人认为其在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后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报警,并前往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XX分中心定损。
律师评析: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时,保险公司对二次碰撞造成的车损拒绝赔偿是实务案件中常见的情况。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两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保险公司以二次事故导致车损扩大为由拒绝赔付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非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和原告在第一次碰撞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车损扩大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