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过期、未年检保险公司承保后又拒赔,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将其所有的轿车向被告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2011年11月14日,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本市金山区亭枫公路对面与陈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车损,发生维修费、施救费、拍照费、停车费、牵引费,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以原告行驶证过期和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
争议焦点:
原告行驶证过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事故发生时如未按规定审验行驶证或驾驶证的,属于免责事项。事故发生时行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被保险人认为:无行驶证或驾驶证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但该免除条款系格式条款故无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
涉案机动车的行驶证有效期至2010年11月,出具保单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被告明知涉案机动车的行驶证有效期已过,仍予以承保,应受保险合同约束。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只是未及时进行检验,且事发后已通过检验,也并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理赔。
判决结果:
判决人保公司应支付原告傅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1,317元。
律师评析: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行驶证过期且未年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又有相关免责事项规定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获得赔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在出具保单时明知涉案机动车的行驶证已过有效期,保险公司仍承保,后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又以行驶证过有效期拒保的,其抗辩理由是难以获得支持的。即使按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系责任免除范围,也不能表明只要发生事故时行驶证过期或保险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就必然可以拒赔。被保险机动车只是未及时检验,事故发生原因和车辆未检验无关的,且事发后车辆已通过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年检作为拒保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