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事发时未年检,保险公司拒赔
基本案情:
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单,保险车辆为XX发现越野车,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X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驾驶投保车辆在上海市XX区S4往北近XX立交处,追尾XX车辆与XX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后,向被告索赔,被告以原告车辆超过年检有效期发生的事故为由予以拒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事发时未年检,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款和车损险第六条第十款的约定,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认为:1、购买保险的时候,被告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2、事故的发生和车辆的性能没有因果关系,且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年检,检测结果为合格,故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车辆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检验,确定为检验合格,涉案事故系追尾碰撞造成的,属被告保险责任范围,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原告车辆未及时年检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车辆在事故后,经检测为合格,法院认定被告对本起事故应核定赔付。
判决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xx元。
律师评析: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有免责条款的,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免责事项才能实现。本案中虽然约定了驾驶人如果“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并非只要发生事故时车辆没有年检,保险公司就可以必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可以提供材料证明发生事故后立即对车辆进行了检验,并且车辆通过了年检,且车损原因与年检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此种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依然要按约赔付。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检的,要看是否车辆真的存在故障,如果车辆本身是可以通过年检,仅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拖延造成事发时未年检,发生事故的原因又和是否年检没有必然联系的,即使存在相关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还是可以通过举证来获得赔付。律师建议,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时,被保险人要积极搜寻证据,即使有明确条款约定此种情况下不予赔付,被保险人依然可以尝试从因果关系上找寻突破口,争取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