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进水导致车辆损坏的免责条款拒赔,可以尝试从其他角度获得赔付
基本案情:
原告向xx银行上海分行按揭贷款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并向被告投保了三年的保险。承保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62000元。2009年7月30日15时许,原告驾驶员王xx驾驶投保车辆回单位时,途中遭遇暴雨,王xx当时沿浦东新区松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贸大酒店旁时迎面驶来一辆大卡车,冲起的水花溅到投保车辆的车头,投保车辆随即熄火。为确保车辆发动机安全,王xx未尝试再次启动,马上报警,并向被告报案,等待救援。被告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作调查,认定暴雨致使车辆进水,保险车辆熄火。要求原告通过专业救援公司拖车至xx大道的xx4S店待修。后经检测,车辆维修需16万余元,被告便以原告未单独投保涉水险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
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是否可以免责。被保险人认为:xx区气象中心已出具天气证明,明确事故发生时降水量达到暴雨程度,下雨过程中伴有雷暴。原告车辆的损失因暴雨而造成,被告应当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程序上原告举证不足,并且保险条款对发动机进水是责任免除,本次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除了清理费,其他项目不予赔偿。保险条款有发动机进水的附加险,原告没有购买这个保险,本次事故不属于理赔项目。
法院观点:
本次事故系暴雨导致,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与暴雨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明确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被告负责赔偿的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审核了保险车辆修理的清单及费用,认定原告的主张。
判决结果:
判决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陶x车辆损失保险金88951.50元。
律师评析:
保险合同中关于一种事实情况既有相关约定又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用免责条款拒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起诉争取获得赔付。从举证角度,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对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事故性质认定、损失依据的举证责任归被保险人是毫无依据的。虽然双方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免除规定,但保险合同中还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的约定:“暴雨、龙卷风……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那么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优先,只要被保险车辆损失事故的发生与“暴雨、龙卷风”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获得车损赔付。
律师特别提醒:车辆涉水后导致车辆熄火,驾驶人千万不要试图重新点火启动,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寻求救援,再次启动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