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出险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可据此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2020-06-12 点击次数:657次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财产一切险,被告出具了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标的物为原告经营处所内的房屋建筑、装置及办公设备、机器设备、集装箱空箱、储存货。2012年2月XX公司代理XX公司出口牙科椅子专用零件,从中国上海至美国威尔明顿,并委托XX公司承运,XX公司指示XX公司委托原告作为货运代理,负责该票出口货物的内装、集装箱卡车运输、集装箱堆存等服务。XX公司将货物送至原告仓库,原告接收货物并签发操作作业单,该操作作业单上无残损批注。其后,原告负责对货物进行装箱,装箱时正值雨天。货物装船出运,运至美国威尔明顿卸货,经收货人开箱验收,发现箱内货物发生水湿受潮而拒绝收货。其后,XX公司遂向其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委托美国检验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后,该票货物退运至上海。东方国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XX公司委托,对该票货物的水湿受损情况进行检验和评估,认为货物损失金额为88,161元,损失原因估计系货物在运至原告仓库后,在装箱前或装箱时遭受水湿受潮后长时间运输所致。据此,认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的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由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导致。
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损失是在装箱前发生的,原告发现有雨淋以后仍然装箱,雨淋必然会导致货物受损。原告运载的货物是铁椅,遇水必然会氧化。那个时候原告没有报案,也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原告知道损失还故意装箱,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另外,原告没有及时报案,导致险人无法进行勘验和定损,保险损失无法及时核定。且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减损义务,当时装箱的时候发生大雨,如果那个时候报案,完全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就不可能有损失的扩大。
被保险人认为: 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财产一切险,被告应予理赔。对于重大过失和故意,是不符合事实的,确实是天台塌陷造成雨淋,原先也发生过。雨淋后采取了措施,按照以往的经验,用干的擦布,对外包装进行擦拭,且这批货物是有塑料薄膜的,是防水的。且其通知了保险中介何凌X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法院观点:
原告主张货物2010年2月12日受雨淋造成损失,直至3月份才向被告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原告主张雨淋后,通过中介人何凌X向被告通知,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该保险事故发生。
本案中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的过错与事故原因难以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请求XX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被保险人要求理赔时,要注意尽到自身的出险通知义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被保险人具有出险通知义务。本案中货物受雨淋造成损失后一个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确认该批货物损失系原告在装集装箱前/时遭受水湿致长时间运输受潮所致,并不能明确货损系遭受雨淋而造成。在实务中,被保险人要尽到出险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损失,便于保险人查清事故原因后赔付理赔款,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