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电力公司维修单、评估中心意见、公估报告哪个更权威?

发布时间:2020-06-12 点击次数:526次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9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手扶式拖拉机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农机具综合保险。2013年2月22日11时,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由南向东行驶至XX路XXX路东约1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电线杆撞坏,经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原告委托XX评估中心对本案损失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XX评估意见书,对受损的电杆及设施直接物质损失评定为20,410元,XX电力运维检修部出具《外力破损检修费用单》,确定检修项目分为人工、车辆、材料、电量损失、检修费用共计20,410元。之后,原告向XX电力支付了赔偿款1万元。原告照此向被告索赔未果。被告委托第三方XX汽车保险公估公司出具了《三者XX公估报告》对损失确定为5,000元。

 

争议焦点:

第三者损失的确定依据及金额。

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并提供证明损失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否则保险人对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没有同意过本案损失由XX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认为XX评估中心无权鉴定这种专业性的损失,应以被告公估意见为准。

被保险人认为:其已尽合同中的协助事故调查义务,原告于事故当天通知被告公估公司前往现场。损失赔偿应以XX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和XX电力检修单为准。

 

法院观点: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报险,并提供了检修单和向第三者支付赔偿的发票,符合农机具综合保险的约定。被告已及时进行了查勘,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自行委托评估单位对第三者损失进行评估,违反了农机具综合保险条款的约定,对原告依据XX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XX电力作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主体,其已出具检修费用单对本案电力设施的损失金额予以核算、确认,具有客观性和专业性,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公估报告未纳入检修电力设施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项目,相较于检修费用单,该公估报告不具有专业性,未全面、客观体现保险损失。

确认本案损失金额为XX电力出具的检修单所载金额即20,410元。该金额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在农机具综合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险限额1万元中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潘XX保险金9,200元。

 

律师评析:

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被保险人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提供证明损失的资料,否则保险人有权利对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电线杆损坏,XX电力对受损的电线杆及电线及时进行了检修,此行为是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电力运行、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行为,被保险人不应也不可能阻止,保险人在此种情形下认为被保险人未保存事故现场,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违背一般常理。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因防止事故扩大进行必要维修后,保险人才对损失进行评估,保险人以此时的损失评估为准,且不计必要维修费用减少赔付保险理赔款的,其辩称被保险人未协助查勘导致现场破坏的理由不成立。此时保险人拒赔的,被保险人要尝试收集更有权威性的证据对其造成的必要损失金额加以证明,本案中电力公司出具的检修费用单记载清晰、翔实、完备,明显更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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