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碰撞后仍高速行驶半小时,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赔付
发布时间:2020-06-12 点击次数:700次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9日,原告就自己所有车向被告投保,签订了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被告承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同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支付了保险费。2008年3月9日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本市发生单车事故,因碰撞导致变速箱及空调泵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8年3月19日,被告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出具定损单,载明空调系统、发电机、保险杠定损为13741元,对于本次事故变速箱的损失,双方同意待修理厂拆解后再行定损。后被告未再对变速箱定损,原告支付了变速箱修理费49313元。因双方对变速箱的损失49313元存在争议,遂形成纠纷。
争议焦点:
事故造成的车辆变速箱的损失金额的确定。
被保险人认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向被告报案,并报警。原告表示就变速箱的损失,双方同意待修理厂拆解后再行定损,拆解后通知了被告定损,但是被告过来以后拍了一张照片就没有定损了,而且变速箱检测和修理的厂是同一家,修理厂后来通知原告车辆修好,原告就支付了修理费。
保险公司认为: 被告拒赔是因为原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造成变速箱损失扩大。被告表示原告陈述的过程是对的,拆解后被告也去看了,但是不一定是要定损的,被告发现不是单纯漏油造成的变速箱损坏,而是事故后原告继续行驶造成的。
法院观点:
双方对本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空调系统、发电机、保险杠损失金额13741元损失金额及被告已赔付该金额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车辆变速箱的损失,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的保险事故后,曾继续以每小时120公里的速度行驶了约30分钟,必然会造成损失的扩大,故就本次事故造成变速箱的损失,被告依法可减轻赔付责任,本院酌定就变速箱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赔付40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XX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付郑XX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0000元。
律师评析: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本案中根据被保险人的描述,其在行驶过程中已经感觉到车辆碰到东西,虽因速度太快不知是何物,但听到有异响的情况下,仍然以每小时120公里的速度大约行驶了30分钟,直到被保险人闻到有臭味,车载电脑中显示红色警报灯,电脑指示变速箱损坏,需要维修,被保险人才熄火将车停下。本案中变速箱的损失金额有部分由于事故后继续快速行驶造成,被保险人由于疏忽大意造成其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导致了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支持了被保险人的部分理赔金额请求。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要因车辆投保,就不顾采取措施来防止车损扩大,不尽到合理的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的注意义务,导致投保车辆或其零部件进一步损坏的,这部分费用就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