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绝对免赔额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2020-06-15 点击次数:556次

案情: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物流责任险,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双方约定每次事故的保险限额150万元,被保险人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供造成货物损失五百余万。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每次的绝对免赔额为事故损失的20%。

律师分析:

投保单约定火灾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rmb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律师认为绝对免赔额是事故损失金额在保险限额内的免赔额。双方约定的保险限额是每次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对于本案,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高达5000000元,按投保单约定扣除20%的免赔额,损失仍然在400多万元,远远超出了本保险的保险限额。被告应按照保险限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应另行扣除免赔额。

举个极端的例子,假设按照保险公司说法需要在保险限额在扣除免赔额,本次火灾损失在750万以上的话,被告一分钱的赔偿款都不用承担了。这显然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合同目的。

关于绝对免赔额的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不足额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的,如免赔率乘以实际损失后的金额仍然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付。

        故律师认为,在事故损失扣除绝对免赔额后仍然超出保险限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限额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扣除绝对免赔额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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