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在一些“明示告知”栏签字要谨慎
基本案情:
原告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09年9月8日,原告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案外人受伤。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伤残赔偿金71,979.50元、医疗费用10,000元,判决原告赔偿伤者55,172.26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和分类自负的部分以及查档费和律师费未予理赔。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认为:医疗费中分类自负部分与医保没有关系,不应扣除。且法院已判决其赔偿伤者55,172.26元,被告仅赔偿39,076.30元,余款未赔偿,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差额以及企业信息查询费保险公司应予支付。
保险公司认为:所扣除的部分是不属于医保范围的医疗费、诉讼费、律师费和查档费,按照合同约定不予理赔,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观点:
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和分类自负的部分,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应赔偿;查档费、诉讼费和律师费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亦不应当赔偿。
判决结果:
被保险人瞿某之诉缺乏合同根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机动车辆保险单的“明示告知”栏记载有如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之类条款的,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其他部分存在的免责性质条款,保险公司按照免责条款不予赔付的,被保险人再主张保险人未尽到提示义务的,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只能从保险免责条款的理解及适用情况入手。被保险人在此类告知栏要慎重签字,签字后视为被保险人已知晓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