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造成的车辆灭失也要适用责任比例条款来获得相应赔偿吗?
基本案情:
双方就原告所有的家庭自用客车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后原告居住地位于青浦区华新镇某某村的简易棚发生火灾,原告的投保车辆受到波及发生燃烧而灭失。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情况证明,其上载明一辆车牌为皖XX的金杯面包车,停靠在华新镇某某村XX号时发生燃烧。原告提出了理赔申请,被告拒赔。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认为:双方家庭自用客车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投保车辆受到火灾波及发生燃烧而灭失,保险公司应赔偿投保人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1、原告车辆灭失的原因应该是第三人所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由于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原告请求的理赔的车辆损失63800元被告也有异议,被告定损金额仅为56000元;3、根据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根据火灾原因认定,火灾原因系无法排除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故现无法找到第三方,应适用30%免赔率。
法院观点:
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的条款约定仅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不适用于火灾事故;根据火灾原因认定书:“……排除雷击等极端天气造成火灾、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适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条款。原告已接受被告定损金额,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赔付车辆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56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夏某某保险金人民币56000元。
律师评析:
家庭用车非交通事故发生灭失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抗辩拒赔,要注意其引用的抗辩条款是否可以适用。车辆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很多都是针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造成的车损,如本案中双方对于根据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显是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在发生火灾时该条款就不可适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只是表明无法排除人为火种引发火灾,从语句的逻辑文义来看,并没有确定必定系第三人所为,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条款适用于事故确定是第三人造成的情况,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该条款来适用免赔率。保险条款的规定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前提,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拒赔后,可以尝试从保险条款的适用条件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