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伤者是已退休人员,误工费就不能获得理赔吗

发布时间:2020-07-02 点击次数:834次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011年2月13日,案外人XX与案外人XX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时,适遇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下南路由南向北直行至上述地点,造成被保险车辆与两名案外人相撞,致两名案外人倒地受伤。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两名案外人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认为:其已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案外XX在事故发生时已退休,但仍在上海高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聘用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被告认为案外人XX在事故发生时已退休,故不存在误工费。

 

法院观点:

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对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对原告提供的该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由此认定案外人XX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

XX在事故发生时虽已退休,但其仍在聘用单位工作,存在工资收入,因本案交通事故而造成其工资收入减少8,000元,该项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XX保险公司赔偿XX保险金87,999.70元。

 

律师评析: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不认可的,由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的,案外人伤残情况以被保险人的鉴定报告为准。

误工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事故发生时伤者工作且有工资收入,交通事故对其造成工资收入的损失,与其是否退休无关,被保险人赔偿该项损失后,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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