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和性质被拒赔,还能获得理赔款吗

发布时间:2020-07-02 点击次数:398次

基本案情:

原告将其所有的公交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公司驾驶员王X驾驶该车辆沿卫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山区国际贸易城车站处停车,沈某从该车右侧后车门处下车,王X在未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即驾车起步,后沈某摔倒在车边地上,沈某受伤后XX大学附属金山医院门急诊治疗,治疗未愈自动出院,并于当日死亡。沈某家属于事发后18天向交警支队报案,交警支队对事故成因无法认定。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认为:其与死者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已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30,000元,依据保险合同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与保险合同无关联性。

 

法院观点:

认定沈某受伤倒地与被保险车辆有直接关联,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便沈某家属于事发后18天报案也不影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本案原告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并不等于被告需理赔的金额。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用部分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金额为医保部分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部分。本案原告未提供其支付赔偿金的明细,经本院核定沈某系城镇居民,死亡时年满63周岁,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金额至少有死亡赔偿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和限额为15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

 

判决结果:

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巴士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40,000元。

 

律师评析:

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至第三人死亡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和成因,保险合同约定仅对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要看第三人之死的事故成因及事故责任的确定,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联。

本案中看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故发生时沈某下车摔倒是否和王X在未关好车门时行车有关,由于沈某的家属事发后18天才向公安机关报警故无法对王X的车及沈的身体作碰撞形态的鉴定,造成沈某倒地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根据视频监控拍摄到沈某的双脚已经落地,说明此时沈某的身份由乘客转变为行人,相对非机动车与行人,法律赋予机动车更加谨慎的驾驶义务,尤其是在未看清下车乘客是否安全离开车辆的情况下快速驶离,导致沈某受伤倒地,此时视频监控也未拍摄到有其他车辆从沈某身旁经过,且机动车一方未提供证据证实沈某存在过错,可推定由机动车一方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双方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 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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