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第三人XX医疗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向第三人提供货运服务。涉案货物由被告从苏州起运,后抵达北京,送至被保险人XX医疗科技公司处。第三人XX医疗科技公司就医疗器械向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
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公估报告认为,损失是被透过门缝渗入车厢内的雨水造成的,而箱式货车的箱门在密闭情况下雨水本应是无法进入的,因此损失的原因在于承运人的重大疏忽。公估报告最终理算金额为408,269.23元。
原告向XX医疗科技公司理赔408,269.23元。XX医疗科技公司出具《赔款接受及权益转让书》,将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原告,并同意原告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应当对涉案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货损系因被告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密闭车厢进水被告负有责任,且涉案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符合营运条件,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根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
被告认为承运车辆抵达指定地点后因下大雨导致卸货过程中进水,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造成,运输车辆具有资质,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若被告需承担责任,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应按照《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按货损实际价值赔偿,被告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系事故发生后才签订,故该补充协议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被告认为该补充协议与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均系2016年8月20日签订,如被告需要承担责任,则应根据补充协议“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的二倍”这一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法院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承运的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载至目的地,现运输过程中货物受潮导致损失,被告虽主张受潮是大雨造成的,但未能证明货物受损是由于合同约定的发生地震、水灾、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认定涉案补充协议应签订于涉案保险金理赔之后。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旨在放弃对第三者求偿的权利,未经保险人同意均不应对保险人发生效力,故补充协议不能影响原告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对于货物损失的金额,被告在货损证明上盖章确认货损金额为413,325元,原告最终理赔408,269.23元,故被告应按408,269.23元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付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408,269.23元。
律师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第三人XX医疗科技公司保险金后依法获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货物运输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第三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邮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提交了第三人内部审批补充协议的沟通邮件以及第三人更名后与被告签署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佐证系争补充协议并非签署于2016年8月20日。上海XX供应链管理公司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在保险公司、第三人提供上述证据后,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称应按货物托运单上载明的托运协议条款约定,托运人不参加保险,自负一切责任,托运单系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且系其单方制作,涉及免除、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未经加粗提示,也未经第三人XX医疗科技公司的确认,该免责条款不能对XX医疗科技公司发生效力,亦不能影响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