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物流责任保险案件争议探析一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次数:935次

基本案情:

原告委托远邦经纪公司为其保险经纪人,为原告提供保险专业咨询意见并代与保险公司洽谈各类保险业务,协助办理保险索赔等事宜。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物流责任险,《物流责任保险单》载明:保险合同由投保单及其附件、本保险单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款、批单组成;其中第十一条特别约定载明:一、免赔条件:1.火灾: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二、赔偿限额:1.单次/单车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三、特别约定:……12.被保险人自有车辆见清单。清单外自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自有车辆台数增加,被保险人须向保险公司报备最新自有车辆。自有车辆运输占比为90%以上。四、保证条款:在物流业务的经营过程中,被保险人保证克尽遵守以下业务,如违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如实申报该司年营业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或者选择性申报或投保。保险人有权随时核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在保险期限到期时,需根据其实际收入对保费进行调整,无论如何,预收保费为年底最低收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保险人有权根据甲方申报量和实际运输发生量的比例进行比例赔付,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

原告与托普旺公司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同》,约定托普旺公司委托原告运输货物,驾驶员朱于X(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原告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应急车道内起火。该起事故所涉货物,其中一批系鸿富锦公司的货物,另有一批货物系案外人成都鹏翔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承运的联想的货物,均由托普旺公司委托原告承运。被告以“事故车辆不在被保险人报备的自有车辆清单内”拒赔。涉案事故发生前,原告未就上述车辆向被告报备。

争议焦点一:

原告未就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向被告报备,被告是否可以拒赔。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认为,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被告仅承保原告自有车辆清单内的车辆,原告应在被告处报备。该条款是双方合意下的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涉案发生事故的车辆未在原告自有车辆清单内,原告未向被告报备,被告不应赔偿。即使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告对于非格式免责条款也不承担说明义务。且涉案保险由原告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经纪公司会基于投保人利益对原告进行相应提示。

法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

被告认为原告新增自有车辆只要未向其报备,就不予理赔,未免对原告过于苛严,而且在被告允许原告有一定比例外包车辆的前提下,涉案发生事故的车辆仅属未及报备的新增车辆,相较外包车辆而言,并未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再者,上述条款中对于如原告未报备新增自有车辆如何处理并未做出约定,该条款约定并不明确。因此,被告根据该条款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案中《物流责任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自有车辆见清单。清单外自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自有车辆台数增加,被保险人须向保险公司报备最新自有车辆。自有车辆运输占比为90%以上。”

该条款是保险公司拒赔能否成立的关键依据。保险公司认为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出险车辆在出险时未向保险公司报备,不属于自有车辆清单的车辆,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分析本条款后认为:1、自有车辆见清单,是指投保时的自有车辆见清单。该清单的时间节点是被保险人投保的时间。被保险人投保时不在该清单内的自有车辆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条款进行拒赔。2、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人可以增加自有车辆,新增加的自有车辆自然不可能在投保时的自有车辆清单内。3、既然新增加的自有车辆不可能再投保时的自有车辆清单内,条款中约定的“清单外自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仅仅只能适用于投保时的“自有车辆”,新增加的车辆不适用该约定。4、双方约定了新增的车辆需要向保险公司报备,但是却没有具体约定报备的时间、报备的程序以及未报备车辆能否获得赔偿。而双方约定了可以新增自有车辆,新增车辆的报备与否并不额外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自然也就不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结论。

在物流业务经营过程中,物流公司自有车辆流动性大,同时有部分外包车辆参与营运,该条款允许被保险人增加自有车辆,亦允许被保险人有一定比例的外包车辆,符合物流责任保险的特征,此特征是保险公司在承保物流责任险时的承保风险因素,也是保险公司在核定物流责任保险费时的考量因素之一。故自有车辆清单外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并非一概不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支付深圳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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